DB21 1231-2002 消防安全标志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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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 1231-2002 消防安全标志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pdf

CodeofDesign、InstallationandAcceptanceof Fire Safety Signs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合发布 辽宁省建设厅

DBJ50/T-316-2019标准下载CodeofDesign、InstallationandAcceptanceof Fire Safety Signs

主编部门:辽宁省消防局 批准部门:辽宁省建设厅 施行日期:2002年11月10日

辽建发[2002]116号

辽宁省建设厅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1总则 (1) 2术语· (2) 3设置场所及设置技术要求: (3) 3.1 一般规定: (3) 3.2设置场所及部位 (3) 3.3 设置要求 (6) 4施工要求 (8) 5验收要求. (9) 附录A蓄光自发光型产品外观检验报告单 (11) 附录B蓄光自发光型产品发光亮度测试方法 (12) 附录C蓄光自发光型产品颜色与亮度因数要求· (13) 附录D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自检自验报告单 (15) 附录E施工验收检查报告单 (16) 本规程用词说明 (17) 条文说明· (18)

总则 (1) 2术语: (2) 3设置场所及设置技术要求 (3) 3.1一般规定 (3) 3.2设置场所及部位 (3) 3.3设置要求: (6) 4施工要求 (8) 验收要求 (9) 付录A蓄光自发光型产品外观检验报告单 (11) 附录B蓄光自发光型产品发光亮度测试方法 (12) 付录C蓄光自发光型产品颜色与亮度因数要求· (13) 附录D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自检自验报告单。 (15) 附录E施工验收检查报告单:: (16) 本规程用词说明 (17) 条文说明· (18)

1.0.4消防安全标志的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用图形符号或文字构成,以表达消防安全信息的标志。 消防安全标志包括疏散指示标志、消防设备标志、疏散 标志、安全出口标志、场所指示标志、障碍物标志、疏散 台阶标志、疏散出口轮廓标志、安全出口轮廓标志、疏散 示意图标志、禁止标志、警示标志等

2.0.2电光源型消防安全标志(lighting fire safe

用不燃材料制作、通过灯光和场致发光方式发光显示的 安全标志。

firesafetysign)

用蓄光自发光型材料制成,当其表面照度消失或降低时 自发光的消防安全标志。

由疏散出口标志图形或疏散通道标志图形或由两种标志图 形组合而成的一种起到疏散指示作用的消防安全标志。 包括电致发光型(如灯光型、电子显示型等)和光致发光 型(如蓄光自发光型等)

3设置场所及设置技术要求

3.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规模、 人员特点、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确保标志设 完整、准确。

3.1.2消防安全标志应设置在醒目位置DB22/T 2666-2017 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程序,不应设置在活动门、

3.1.3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时,应避免出现标志内容相互才 重复的现象。尽量用较少的标志把必须的信息表达清楚。 3.1.4疏散指示标志应沿火灾发生时人员逃生的最佳路 置。当设置在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时,应沿疏散路线保 员视觉的连续性

3.1.5设置的电光源型消防安全标志,当其正常照明电源

3.2.1下列建筑或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上方

。1下列建筑或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上方、疏散走道

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1除二类居住建筑外的高层建筑: 2地下、半地下民用建筑及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 3.2.2下列民用建筑或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上方、疏散 走道宜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1单层或多层医院的病房楼; 2影剧院; 3体育馆、多功能礼堂; 4车位少于50个的单建、附建的汽车库; 3.2.3下列建筑或场所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 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1地上、地下商业营业场所: 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3.2.4下列建筑或场所中疏散楼梯间的墙面上应连续设置蓄光 自发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楼梯踏板的踏面和踢面应设置蓄 光自发光型疏散楼梯台阶标志: 1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2一类高层建筑中的医院、高级旅馆: 3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的商业 楼、展览楼、博物馆、会展中心、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 楼; 4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普通的旅馆、办公楼: 5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 6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地上及地下商业营业场所: 7候机楼、候船厅、长途汽车客运站、火车站、地铁车 站、水运或海运客运站。 3.2.5下列消防设备设置点应设置蓄光自发光型消防设备标

3.2.5下列消防设备设置点应设置蓄光自发光型消防

1火火器、消火栓; 2 防排烟口手动启动装置; 3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4消防电梯的消防专用按钮: 5消防配电柜、消防配电末端切换箱: 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水力报警阀、水流指示器、阀门、 末端试水装置; 7固定气体灭火系统手动启动器; 8防火卷帘控制箱、手动控制按钮。 3.2.6从地面或所在楼层通至下列场所走道的地面或靠近地面 的墙上,楼梯的踢面和踏面应设置连续的蓄光自发光型指示标 志;其门上应设置场所标识: 1 消防水泵房; 消防控制室; 3 防、排烟机房; 消防电梯机房; 5 发电机房; 变、配电室; 7 固定气体灭火系统的钢瓶间。 3.2.72 在可能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障碍物上宜设置发光障碍物 标志。 3.2.87 在自动扶梯和非消防电梯入口处T/CECS 662-2020 医学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建筑技术标准(完整正版扫描、清晰无水印).pdf,宜设置明显的发光警 示标志,用文字和图形说明火灾时不得用于疏散。 3.2.9商店、会展中心、综合楼等公众聚集场所宜在醒目位置 设置发光疏散指示示意图标志。 宾馆客房内的门上应设置蓄光自发光型疏散指示示意图标 志。 3.2.10安全出口的门上应设置“禁止锁闭”等禁止标志。室 内、外疏散走道的明显位置应设置“禁止阻塞”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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