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T 1308-2021 粉尘爆炸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程验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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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T13082021

粉尘爆炸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11437_6407_消防工程施工组织设计Codefor acceptance of control project onmajor dust explosion potentif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基本要求… 5技术要求 调试及预验收 验收意见 附录A(资料性)验收一般流程 附录B(资料性)验收意见包含的要索列表 附录C(资料性) 建构筑物重大事故隐患核查流程 附录D(资料性) 除尘系统互连互通的核套流程 附录E(资料性)除尘系统控爆措施核查流程: 附录F(资料性) 除尘系统正压吹送粉尘核查流程. 附录G(资料性) 除尘系统沉降案和巷道式构筑物核查流程. 附录H(资料性)除尘系统锁气卸灰装置核查流程 13 附录I(资料性) 防范点燃源措施核查流程 附录J(资料性) 粉尘清理的核查流程

粉尘爆炸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工程验收规范

粉尘爆炸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验收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企业为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a 粉尘防爆设计方案; b)广区平面图、粉尘工艺设备布置图、危险场所区域划分图; c) 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涉及重大事故隐患改建的); d)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专家评审意见(如有); 隐惠治理情况评估意见(涉及重大事故隐患改建的); 粉尘清扫制度及清扫记录; ) 爆炸防护措施/设备的有效性证明文件,如粉尘爆炸特性参数报告、泄爆(泄压)/隔爆装置有效 性证明文件、泄压计算文书、火花探测系统有效性证明文件等;证明文件为检测检验报告的,报 告出具机构应获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中国计量认证(CMA)的认可; h)除尘系统设计方案及使用说明书; i) 粉尘防爆管理制度; j)预验收调试报告。 企业验收程序分为首次会议、资料审查、现场核查以及末次会议,验收流程可参照附录A: a) 首次会议阶段,企业应介绍粉尘种类、产尘量、粉尘爆炸特性参数、涉及可燃性粉尘的工艺概 况、涉及可燃性粉尘作业的人数情况、厂区布局、日常管理等基本信息; b 资料审查阶段,验收组应查阅4.2所述资料是否齐全,审查资料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或标准的要 求,资料审查可采用预审方式; 现场核查阶段,现场核查和陪同人员应做好自身安全防护措施;验收人员宜携带相关工具进行 现场测量,并如实记录; d)末次会议阶段,验收机构应汇总验收情况、反馈现场核查情况、宣布验收结论。 末次会议应明确治理工.程是否通过验收,存在不符合第5章技术要求的视为不通过,验收要素可

4.4末次会议应明确治理.工.程否通过验收,存在不符合第5章技术要求的视为不通过,验收要素可

5.1.1建构筑物核查流程可参考附录C。 5.1.2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多层建构筑物应为框架结构。 5.1.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设置员工宿舍、会议室、休息室等场所。 5.1.4因工艺特殊性,确需在厂房内部设置小型控制室或操作间的(如粮食饲料加工厂),由第三方机 构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做出综合判定。

5.2除尘系统互连互通

5.2.1除尘系统互连互通核查流程可参考附录D。 5.2.2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应互连互通。 5.2.3不同防火分区不应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5.2.4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不应与可燃气体、高温气体或其他易加剧爆炸风险的工业 及设备连通。

5.2.2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应互连互通。 5.2.3不同防火分区不应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5.2.4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不应与可燃气体、高温气体或其他易加剧爆炸风险的工业气体风管 及设备连通。 5.2.5易发生反应的不同类别可燃性粉尘,不应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5.2.6因工艺特殊性,出现不同楼层、不加剧危险的不同类别粉尘、同一楼层的不同分区共用一套除尘 系统等情况时,企业应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由第三方机构根据风险评估报告和已采取的措 施,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做出综合判定。

5.2.5易发生反应的不同类别可燃性粉尘,不应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5.2.5易发生反应的不同类别可燃性粉尘,不应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5.2.6因工艺特殊性,出现不同楼层、不加剧危险的不同类别粉尘、同一楼层的不同分区共月 系统等情况时,企业应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由第三方机构根据风险评估报告和日 施,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做出综合判定

5.3除尘系统控爆措施

5.3.1除尘系统控爆措施核查流程可参考附录E。 5.3.2干式除尘系统应按粉尘爆炸特性参数和实际工艺情况,采用泄爆(泄压)、隔爆、化、抑爆、抗爆 等种或多种控爆措施。粉尘爆炸控制措施的设计和设备选型总体应符合GB15577一2018第7章的 相关规定。 5.3.3采用泄爆措施时,应选用经检测或认证、能够提供准确开启压力等基本参数的泄压装置。泄压 装置应安装在除尘器脏空气侧,应按GB/T15605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泄压设计,并提供泄压计算文 书。泄压口应朝向安全方向,泄压装置安装完成后的有效泄压面积不应小于计算值。 5.3.4采用泄压导管向室外安全方向泄压的,泄压导管的长度应满足泄压计算文书所给出的数值要 求,泄压导管的截面积不应小于泄压口面积,其耐压强度不应低于所保护除尘器的强度。从泄压装置通 向室外的泄压导管不应封堵,不响正常泄压的防异物进人的膜片除外。 5.3.5采用无火焰泄爆措施的,应选用经检测或认证、能防止火焰从除尘器喷出的火焰消除装置。 5.3.6隔爆措施应与其他控爆措施联合使用,应选用经检测或认证、能够在实际工况条件下有效阻止 火焰在管道内传播的隔爆装置。所选用隔爆装置的适用爆炸等级应能够涵盖所处理粉尘的爆炸等级。 隔爆装置与除尘器之间的距离应根据隔爆装置性能和工艺情况综合确定,隔爆装置与除尘器之间的管 道耐压强度应不低于除尘器主体的耐压强度。其他要求应参考DB31/T1307。 5.3.7采用粉体情化措施时,应配备自动控制系统,当惰化剂少料时发出警报,缺料时联锁停机,企业 应提供惰化后粉尘的爆炸特性鉴别报告,惰化后粉尘不可爆的,可不再采用泄爆等其他控爆措施;惰化 后粉尘仍可爆的,则应加装泄爆等其他控爆措施,或对惰化系统重新改进后再鉴别,直至惰化后的粉尘 不可爆为止;或按情化后粉尘的爆炸特性参数,进行整体风险评估,由第三方机构根据评估报告,结合现 场实际情况做出综合判定。

5.3.1除尘系统控爆措施核查流程可参考附录E。 5.3.2干式除尘系统应按粉尘爆炸特性参数和实际工艺情况,采用泄爆(泄压)、隔爆、惰化、抑爆、抗爆 等种或多种控爆措施。粉尘爆炸控制措施的设计和设备选型总体应符合GB15577一2018第7章的 相关规定。

5.3.8采用抑爆措施时集灌路施工组织设计,应选用经检测或认证、能够快速抑制初始爆炸的抑爆系统。抑爆系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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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够数量的探测器和抑制器,选用产品所适用的爆炸等级应能够涵益所处理粉尘的爆炸等级。 5.3.9采用抗爆措施时,应提供抗爆设计方案和性能证明文件,除设备主体外,相关附件的耐压强度不 应低于设备主体的耐压强度。 5.3.10配有监控系统的控爆装置应出具系统功能调试报告。 5.3.11对于食品、饲料等行业的料仓一体式除尘器,以及用于形成负压避免粉尘外溢飞散,且无灰斗, 收集的粉尘直接落料到输送带上的非封闭式除尘器,可不采取控爆措施,但应进行防静电措施;脉冲气 源宜用情性气体采取反吹。 5.3.12位于室内,体积小于0.2m²的移动式/单机式除尘器,可不采取控爆措施,但企业应进行风险评 估并采取有效防范点燃源的技术措施。 5.3.13符合AQ4228要求的木粉尘单机非封闭式除尘器,可不采取控爆措施。 5.3.14因其他特殊情况未采取控爆措施(如除尘器内粉尘浓度远低于爆炸下限浓度,且每天能够及时 清扫的情况),企业应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防范点燃源的技术措施,由第三方机构根据评估报告,结 合利场实际情源做出综合制定

5.4除尘系统正压吹送粉尘

4.T除尘系统正压吹送粉尘的核食可参照附录F。 4.2铝镁等金属粉尘不应采用正压吹送的除尘系统,其他粉尘采用正压吹送时: a)粉尘经过风机叶片的情况,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并进行规范安装设计,提供防范 措施的有效性证明文件; b)粉尘未经过风机叶片的情况,应评估铁、石等异物进人通风系统的风险,存在异物进入风险的, 应在风机前端加设铁、石等易与风机叶片碰撞产生火花的杂物去除装置。 4.3采用火花探测与熄灭系统时,应根据火花探测系统的响应时间与风速等.工艺条件,计算和确定 花探测器与熄灭装置之间的距离,可参考DB31/T1310。 4.4正压吹送的木粉尘单机非封闭式除尘器应符合AQ4228标准要求

5.4.2铝镁等金属粉尘不应采用正压吹送的除尘系统,其他粉尘采用正压吹送时: a)粉尘经过风机叶片的情况,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并进行规范安装设计,提供防范 措施的有效性证明文件; b)粉尘未经过风机叶片的情况,应评估铁、石等异物进人通风系统的风险,存在异物进人风险的, 应在风机前端加设铁、石等易与风机叶片碰撞产生火花的杂物去除装置。 5.4.3采用火花探测与熄灭系统时,应根据火花探测系统的响应时间与风速等.工艺条件,计算和确定 火花探测器与熄灭装置之闻的距离,可参考DB31/T1310。 5.4.4正压吹送的木粉尘单机非封闭式除尘器应符合AQ4228标准要求

5.5深降家和造式构筑物除尘

填充墙砖砌体工程施工方案5.5.1沉降室和替道式构筑物除尘的核套流程可参照附录G。 5.5.2除尘系统不应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 5.5.3除尘系统不应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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