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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原理笔记.pdf具有综合性、整体性、系统性、时序性、地方性、政策性、技术性、艺术性等诸多特征。尤其具备以下基 本特征: (1)就管理的职能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服务和制约的双重属性。城市规划管理就其根本目标是服务, 在管理活动中为城市公共利益需要而采取的控制措施,也是一种积极的制约,其目的是使城市的各项建设 不影响人民根本的、长远的利益 (2)就管理的对象而言,它具有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的双重性。这是规划管理的要求所决定的。城市规 划着眼于城市的合理发展,因此必须把每项规划或者每一个建设工程放在城市的大范围内考察,不能就事 论事地处理问题。 (3)就管理的内容而言,规划管理具有专业和综合的双重性。这是城市作为一个有机综合体,具有多功 能、多层次、多因素、错综复杂、动态关联的本质所决定的。城市管理包括户籍管理、交通管理、市容卫 主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消防管理、文物保护管理、土地管理、房屋管理及规划管理等等。城市规划管理 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是一项专业的技术行政管理,有其特定的职能和管理内容。规划管理部门作为一个 宗合部门来进行系统分析,综合平衡,协调有关问题。 (4)就管理的过程而言,规划管理具有管理阶段性和长期连续性的双重属性。这是由于城市的形成和发 展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所决定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必须体现城市发展的持续性和长期性要求。在管理 上应探索灵活应变的方法,留有余地、不要把文章作“死”,要具有应变的能力。 (5)就管理的方法而言,规划管理具有规律性和能动性的双重属性。这是由于城市规划管理是一门管理 科学所决定的。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
成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 (1)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组织编制主体。直辖市和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 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2)城市详细规划组织编制主体。是城市人民政府民用建筑水暖施工组织设计,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详细规划覆益的面比较广, 组织工作量比较大,专业技术要求比较高,因此,一般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或法律授权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进行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
体规划(含分区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利
成市规划组织编制和报批的程序一般按以下儿点进行: (1)拟定编制计划,保证规划编制工作有条不,有序地开展,避免重复和随意性。 (2)制定规划编制要求,如城市规划的目标,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技术要求等。 (3)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对重要的城市详细规划,可用规划项目招标的方 代确定规划设计单位。 (4)协调城市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 (5)评审规划中间成果。 (6)验收规划成果,审核成果的指导思想、内容及深度。 (7)申报规划成果。验收合格后,由组织编制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向法定的城市规划审批机关提出审批 亥城市规划的申请。
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的调整和报批程序,与审批程序白
1、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的调整程序。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局部变更,应当由城市人民改府审批, 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当涉及对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产 生重大影响的调整,则必须经同级人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2、城市详细规划的调整程序对城市详细规划中的局部变更,如局部用地性质变更,可以征得原规划批准 机关同意以后,以专题的形式进行报批;对于重大的规划调整应当征得原批准机关的同意后,重新编制调 详细规划,并按照法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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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核和审批主体
1、城市总体规划(含合分区规划)的审批主体
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批程序
(1)论证规划方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及专家对规划的内容初步论证,将论 意见报请城市人民政府审核。 (2)城市政府组织审核。 (3)报请人大审议。 (4)批准总体规划。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5)公布批准的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即由该市改府公布。 2、城市详细规划审批程序: (1)申报规划成果。法定的城市详细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将编完的成果报法定审批机关。 (2)会审规划成果。审批机关组织相关部门单位、组编申报部门、专家联审。 (3)批准详细规划。审批机关据法律、法规及部门审核意见审查,并予正式批准。 (4)公布批准的规划。审批机关据有关规定,公布批准的规划,接受公众对规划实施的监督。
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核内容和审核依据。
(1)性质(2)发展目标(3)规模(4)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5)交通(6)基础 协调发展(8)规划的实施(9)共他内容 2、城市分区规划的审批内容: (1)分区的功能。(2)分区的人口建筑总量和基本分布。(3)分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4)分区的城市 干道、绿地、对外交通设施、历史街区保护等控制。(5)市政基础设施建设。(6)其他内容 3、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批内容: (1)规划用地性质。(2)规划控制指标和控制要素。(3)空间布局和环境保护。(4)道路交通。(5)市 政基础设施建设。(6)规划的实施(7)其他内容。 4、审核依据:是指城市规划的审批机关在受理了城市规划的申报以后,如何把握有关法律、法规、上 层次城市规划对拟审批规划的控制要求,以及与周边地区的关系等。城市规划的审批依据与城市规划的编 制依据是一致的
各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条件
成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设计资格分为甲
1申请程序。规划设计单位根据资格分级标准及自身条件向单位所在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提交定级的申请文件。 ②审核程序。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文件以后,一是根据规定提出初步审 核意见;二是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综合评估;三是根据评估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报国家城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③颁发程序。国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定权限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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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的目的是为了实施, 也涉及到公民、法人和社会团体的行为
城市人民政府依法授权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所以政府在实施城市规划方面居于主导地位,体现 为政府的直接行为和控制、引导行为 直接行为的表现:制定有关计划,如土地使用计划,总体规划等;直接投资某些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制定 有关政策引导规划 控制、引导行为的表现:对于非政府直接安排的建设投资项目,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申请 实施控制和引导,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等 公民、法人、社会团体与城市规划的实施 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根据城市规划的目的,可以主动参与,如对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公益性和公共 性项目进行投资,关心并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 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即便完全出于自身利益的投资和置业等活动,只要遵守城市规划的规定和管 理,客观上也有助于城市规划目标的实现。
城市人民政府依法授权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所以政府在实施城市规划方面居于主导地位,体现 为政府的直接行为和控制、引导行为 直接行为的表现:制定有关计划,如土地使用计划,总体规划等;直接投资某些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制定 有关政策引导规划
公民、法人、社会团体与城市规划的实放
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根据城市规划的目的,可以主动参与,如对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公益性和公共 生项目进行投资,关心并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 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即便完全出于自身利益的投资和置业等活动,只要遵守城市规划的规定和管 理,客观上也有助于城市规划且标的实现
根本目的是对城市空间资源加以合理配置,使城市经济、社会活动及建设活动能够高效、有序 照既定规划进行
城市规划的实施是为了使城市的功能与物质性设施及空间组织之间不断趋于平衡,主要表现为: 使城市的发展与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为经济发展服务,与经济发展形成互动的良性循环 使城市的发展与城市社会的发展相适应,适应城市社会的变迁,满足不同人群的需要及平衡不同集团的利 益和相互关系 使城市各项功能不断优化及保持动态平衡,城市物质财富的积累与城市人文环境的优化相协调。 城市规划实施的机制 法律机制;行政机制;财政机制;经济机制;社会机制;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概念
建设项自选址规划管理,它是城市规划行政 行确认或选择,保证各项建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目的与任务
1、保证建设项目的布点符合城市规划。 2、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进行宏观调控。 3、综合协调、建设选址中的各种矛盾,促进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的顺利进行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内容与依据
(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和用地现状条件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居住区及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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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成破坏,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 护规划、城市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6)交通和市政设施选址的特殊要求。 (7)珍惜土地资源、节约使用城市土地 (8)综合有关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意见和要求。 2、按定土地使用性质。 3、核定容积率。 4、核定建筑密度。 5、核定土地使用其他规划设计要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依据: 1、城市规划依据。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成破坏, 护规划、城市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6)交通和市政设施选址的特殊要求。 (7)珍惜土地资源、节约使用城市土地。 (8)综合有关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意见和要求。 2、按定土地使用性质。 3、核定容积率。 4、核定建筑密度。 5、核定土地使用其他规划设计要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依据: 1、城市规划依据。 2、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据。 3、经济技术依据。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程序及要求
(1)申请程序。(2)审核程序。(3)核发程序 2、操作要求: (1)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范围。 (2)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操作要求。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操作要求。 (4)城市规划行致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操作要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概念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建设用地面积和范围,提出土地使用规划 要求,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管理工作。
用地规划管理的目的与任
(1)控制各项建设合理地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 (2)节约建设用地,促进城市建设和农业生产的协调发展。 (3)建设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效益、土地使用要求,周围环境的相互制约和影响;有关部门对建 设工程也有一定的管理要求。 (4)不断完善、深化城市规划。规划管理就是将规划制定的成果体现在城市建设中,是城市建设规划的 快策、编制成果具体化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内容与依据。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内容:
1、控制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使用强度。土地使用强度是通过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两个指标来控制的。通过 审核设计方案控制。 2、确定建设用地范图。 3、调整城市用地布局。 4、核定土地使用其他规划管理要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依据有五点: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3个依据。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依据和结果是建设 用地规划管理的依据。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计划文件也是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重要 依据。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程序及要求!
1、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程序为
(1)申请程序:(2)审核程序:(3)核发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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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范围。 (2)建设单位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操作要求。不仅指建筑还包括市政管线、道路、交通工程。建设工 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图纸等。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操作要求。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操作要求。 (5)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操作要求。 (6)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操作要求
工程规划管理(含建筑、管线和市政交通工程
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 划及共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各类建设工程进行组织、控制、 引导和协调、审核规划方案 行政管理
工程规划管理的目的与任
(1)有效地指导各类建设活动,保证各类建设工程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有序地建设。 (2)维护城市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等公共利益和有关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 (3)改善城市市容景现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4)综合协调对相关部门建设工程的管理要求,促进建设工程的建设
工程规划管理的内容与依据
(1)建筑物使用性质的控制。(2)建筑容积率的控制。(3)建筑密度的控制。(4)建筑高度的控制。(5) 建筑间距的控制。(6)建筑退让的控制。(7)建设基地绿地率的控制。(8)基地出入口、停车和交通组织 的控制。(9)建设基地标高控制。(10)建筑环境的管理。(11)各类公建用地指标和无障碍设施的控制。 (12)综合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2、依据: (1)城市规划依据。(2)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依据(3)技术规范与标准依据
见划管理的程序及操作要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程序
(1)申请程序。分以下三种情况: ①在原使用基地上建设且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建筑工程。是建设单位申请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并据以 委托设计;二是建设单位送审建筑设计方案;三是建筑设计方案审定后,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 ②需要划拔、征用土地或原址改建需要改变原有土地使用性质的建筑工程。首先应经过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程序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此基础上进入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程序。 (2)审核程序。 是提出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二是审核建筑设计方案;三是审理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核发程序
(1)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构筑物范围。 (2)建设单位申请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的操作要求,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操作要求。 (4)建设单位送审建筑设计方案操作要求。 (5)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建筑设计方案操作要求。 (6)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操作要求。 (7)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操作要求。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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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地区和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与历史文化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的意义
(1)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抢救我国危历史文化资源的需要。 (2)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对人民群众和子孙后代进行爱国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的需要。 (3)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发展旅游业的需要。 (4)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延续历史文脉,实现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的原则与方法
方面要保护好城市各时期留下的历史文化遗产,另一方面又要为城市的经济发展,功能更新 生活环境的改善创造条件,
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基本原则: ①系统保护的原则。②特色保护的原则。③物质形态的保护与非物质形态的保护并重的原 保护方法: ①开辟新区、保护古城。②城市总体空间格局和历史标志的保护。③城市宏观环境保护。 2、历史风貌地区保护原则,是保护该地区的历史真实性,生活其实性和历史风貌完整性 保护方法: ①法定历史建筑的保护。②逐步整治。③保护性更新。 完整性原则。 保护方法: ①建筑本体保护。 般情况:第一,修;第二,调整使用。 特殊情况:第一,整体位移;第二,建筑主体保存;第三,意象保存。 ②建筑环境保护。 是划定法定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加强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管理。 是环境整治
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基本原则: ①系统保护的原则。②特色保护的原则。③物质形态的保护与非物质形态的保护并重的原则 保护方法: ①开辟新区、保护古城。②城市总体空间格局和历史标志的保护。③城市宏观环境保护。 2、历史风貌地区保护原则,是保护该地区的历史真实性,生活其实性和历史风貌完整性。 保护方法: ①法定历史建筑的保护。②逐步整治。③保护性更新。 完整性原则。 保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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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财政支助和政策优惠
③财政支助和政策优惠。 文物和历史建筑保护单位以
③财政支助和政策优惠, 文物和历史建筑保护单位以及历史风貌地区保护规划管理的内容与依据
1、文物保护内容详见文物保护法的规定。 2、历史建筑的保护内容主要是建筑物实体和环境两个方面。 3、历史风貌地区保护的内容可分为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 物质形态方面的保护概括为以下三要素: ①自然地理景现环境。 ②独特的街道空间格局,
文物和历史建筑保护单位以及历史风貌地区保护规划管理的程序及要求
可分为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 般程序:就是将保护的规划管理纳入到建设工程的“一书两证“管理程序,法定历史建筑保 设活动的控制。 特殊程序:主要是针对历史风貌地区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自然景观和风景区及法定历史保护建 增加的必要程序。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目标,依照城市规划法律 和法规批准的城市规划和规划许可,对城市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实施城市规划的情况,进行行政检 查并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行政执法工作。 2、意义: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是城市规划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涉及到城市规划实施的最终结果是否实 现规划管理的预期目标。
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的任务
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的任务,有以下儿个方面: (1)城市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对建设工程使用土地情况有监督检查;二是 对规划建成地区和规划保留、控制地区的规划控制情况的监督检查。 (2)对建设活动全过程的行政检查。具体任务有,两项:一是建设工程开工前的订立红线界桩和复验灰 线。三是建设工程工后的规划验收。
(3)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
①查处违法用地。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用地范围和使用要求使用土地的,均属违法用地。或属于违法审批。 ②划处违法建设。无证建设、越证建设,均属违法建设。 (4)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 (5)对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监督检查
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捡查的特点与方法
一是行政检查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它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二是行政检查是城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单向强制性行为,不需要征得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同意。三是行政检查必须要依法进行, 必须要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否则,建设单位或个人有拒绝检查的权利。 2、方法: ①检查人员执行检查时,必须佩带公务标志、出示证件。 ②实施行政捡查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通知被检查人在现场,检查必须公开进行。 ③检查在时间上必须是及时,即从捡查开始到结束不能超过正常时间。 ①检查结果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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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的内容与操作要求
1、检查内容,按建设过程的不同阶段来确定: (1)道路规划红线订界。 (2)复验灰线。 (3)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①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内容。 ②市政管线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内容。 ③市政交通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内容。 2、操作要求: (1)建设工程复验灰线的操作要求。 (2)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操作要求
城市规划方针政策和职业道德
我国现行城市建设和城市规划方针政策的主要内容
、城乡规划方面的方针政策
2、城市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
)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启动住房消费,加快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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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全面落实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各项政策; 二是抓好政策配套,优化市场环境,加速住房金融服务体系的发展; 三是进一步拓宽住宅建设领域,扩大住房需求,要如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团是积极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切实加强质量管理,改善住房供应。 (2)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 (3)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管理,搞好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和建设。 首先要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第二,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以创建国林城市和评选中国人居奖为契机。抓好城市环境建设和管理。 4)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城市规划行业,就其主要工作讲,包括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两部分工作 代 密不可分的。城市规划编制的特点。主要有五个方面: 1、综合性。 2、政策性。国家对建设的总体控制和宏观引导都直接合影响和反映到城市规划涉及的领域中,特别是在 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一些重大问题的解决都必须以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为依据。 3、超前性。是通过须先的分析预测对城市以后的发展做出合理部署和安排,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城市经济、 社会的协调发展。规划义是地方政府宏观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决策的参谋,要求作为建设“龙头”的城市规 划要有超前意识,有战略远见。 4、长期性。应该根据实践的发展和外界因素的变化,适时地加以调整或补充,不断地适应发展需要,使 城市规划更准确、及时地反映城市的实际。 5、科学性。用地布局,开发选址、交通组织,工程规划等都要符合科学要求,
城市规划的行政权力与法制建设
城市规划法制建设的意义
保障城市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提高规划行政的效 市规划工作的民主化和科学和理性
采障城市的 雅拼城 市规划工作的民主化和科学和理性 成市规划法制建设的主要内容 法律规范的制定:法律规范的执行:法律规范的遵守:确立和完善依法行政的监督机制
成市规划法制建设的主要内容
城市规划法制建设的主要内容
城市规划行政行为的特征
是规划行政主体的行为:城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规划行政法律关系中依法代表国家行 吏规划行政管理职权的当事人。受行政机关委托的机构或个人所实施的行为,视同委托行政机关的行为 是规划行政主体对城市规划进行管理的行为:并非城市规划部门实施的所有行为都是行政行为。行政主体 为了维持自身机构的征程运转,还要实施很多民事行为和内部管理行为,这些不是行政行为;只有行政主 本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对公共事务进行的管理行为,才是行政行为 是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是指对城市规划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的发生、变更、消失,对相对方的权益产 生影响。
城市规划行政行为的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以行为运用的对象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划分为抽象和具体行政行为。 城市规划的抽象行政行为指人民政府或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普遍性的行为规则的行为,表现为制 定城市规划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制定法定城市规划文本和图则等,它适用于不特定的人和事。 具体行政行为指对规划管理的具体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受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法定城市规划的拘束的程度划 分。城市规划的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为的范围、方式、程序等均由法律、法规等予以具体、明确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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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规划行政主体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实施的行为。在城市规划的具体实施中,由于法定规划的深度不 够,或者规划中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规划实施管理中有一定的余地,可采用个案审定的方式处理, 这体现的是规划行政管理的自由裁量权限。 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为标准划分。要式行政行为是 指必须依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必须具备法定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指不 要求某种特定的方式或形势,只需口头表示即可生效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根据行政主体实施行为的动因不同划分。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城 市规划行政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无需相对人请求而主动为之的行政行为。依申请行 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须有相对人的申请方能依法实施的行为, 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 方还是双方为标准划分
成市规划行政行为的内客
设定权利和设定义务;撤销权利和免除义务;变更法律地位;确认法律事实;赋予特定物以某 城市规划行政行为合法的条件 行为的主体合法;行为的权限合法;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行政行为 式
城市规划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即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有效成立的城市规划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确定力: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有效成立后,非依法不得变更或撤销。确定力还指行政行为的效 力不受行政主体变动的影响,即使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城市规划行政主体被撤销或合并,也不影响该行 政行为的效力。而城市规划行政主体需要改变或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必须经过做出决定的相同的法 定程序 拘束力: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指行政行为的约束力,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主体自身的约束力。城市规划 行政行为成立后,无论是管辖该事物的主体,还是它的上级行政主体或下级行政主体,以及其他行政主管 部门,都要受其内容的拘束,不得作出与之相抵触或相矛盾的另一行政行为;二是相对方的拘束力,相对 方一方面享有该行政行为所赋予的权力,同时也必须完全履行行政行为所设定的义务 执行力:指行政行为有效成立后,行政主体有权采取一定的手段,使该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完全的实现。
城市专项规划基本知识补充
1. 通过改善与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交通出行来提高城市的经济效率 2. 使最有效率的交通方式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3. 在充分保护有价值地段、解决居民搬迁和财政允许的前提下,尽快建成相对完善的城市交通设施 . 通过交通投资来提高可达性,拓展城市的发展空间 5. 保证新开发的地区都能获得有效的公共交通服务 6. 交通经营的私营化和合理竞争 有效的财政补贴、交通设施和服务的商业化,并尽可能使其价格接近全部成本 3. 确定城市各种交通方式的交通结构,充分发挥各种交通方式联合运输的潜力 . 通过实施车辆登记管理,交通管理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措施,把城市道路上的交通拥挤控制在一定的 围内,目标应当是至少满足各种交通方式合理的最低运行速度
交通政策的针对性与目标效用 交通政策的多相关性和整体性 交通政策的稳定性与可变性 交通政策向交通法规延伸
交通政策的针对性与目标效用 交通政策的多相关性和整体性 交通政策的稳定性与可变性 交通政策向交通法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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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规模城市的最大出行时耗和主要公共交通方式
不同规模城市的最大出行时耗和主要公共交通方式
大城市每800~1000人一辆标准车,中小城市每1200~1500人一辆 出租车:大城市每千人不少于2辆,小城市每千人不少于0.5辆 规划城市人口超过200万城市,应控制预留设置快速轨道交通的用地
大城市每800~1000人一辆标准车,中小城市每1200~1500人一辆 出租车:大城市每千人不少于2辆,小城市每千人不少于0.5辆 规划城市人口超过200万城市,应控制预留设置快速轨道交通的用
闽2010-J-32:轻型种植屋面建筑构造.pdf公共交通方式的单向客运能力
公共交通车站的设置规定
. 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大于50m,异向换乘距离不大于100m;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方向迎面错 开30m;为提高站点的能力,停靠站应从交叉口后退一个相应的距离 在道路平面交叉口和立体交叉口上设置的车站,换乘距离不大于150m,并决不大于200m 3. 在长途客运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码头主要出入口50m范围内设公共交通车站 公共交通车站应与快速轨道交通车站换乘 , 快速轨道交通车站和轮渡站应设自行车存车换乘停车场库 . 快速道和主干路以及郊区的双车道公路,公共交通停靠点不应占用车行道。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布置 失去港湾式停靠站长度至少两个停车位 , 公共汽车和电车的首末站应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用地上,每处用地面积可按1000~1400平米计算 由自行车换车换乘的,应另加额外面积 8. 城市出租车采用营业站点服务时,营业站的服务半径不大于1km,用地面积为250~500平米 城市出租汽车采用路抛制服务时,在人多的地带,应在道路上设出租车停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