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30871-2022.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pdf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前言 引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 1通用要求· 5动火作业 6受限空间作业 盲板抽堵作业 3高处作业 9吊装作业 10 临时用电作业 工 动土作业 12断路作业 12 附录A(资料性) 安全作业票的样式 14 附录B(资料性) 安全作业票的管理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本文件代替GB30871一2014《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与GB30871一2014相比,除结 周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适用范围,由“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中涉及的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 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调整为“本文件适 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化工及医药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见 第1章,2014年版的第1章); 将“易燃易爆场所”更改为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见3.2,2014年版的3.3); 更改了动火作业范畴,将在禁火区内使用喷砂机作业划人动火作业定义范畴(见3.4,2014年 版的3.2); 删除了“异温高处作业”“带电高处作业”术语和定义(见2014年版的3.10、3.11); 增加了作业前安全交底的内容(见4.4); 增加了监护人的职责,规定了监护人应培训考核、持证上岗(见4.10); 增加了“固定动火区”的术语和定义及管理要求(见3.3及5.5); 加强了对安全作业票的管理力度,将附录中的一些推荐性要求上升为强制性条款(见4.15、 4.16、4,17); 更改了动火作业分级的叫法,将动火作业分级由“特殊、一级、二级”修正为“特级、一级、二级”, 并提出了夜间动火作业也应提级管理的要求(见5.1.1,2014年版的5.1.1); 更改了特级动火的划分范围,将“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处于运行状态下的生产装置设备、管道、 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包括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存有易燃易爆介质的重大危 险源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划为特级动火(见5.1.2,2014年版的5.1.4),更改了动火作业 中应采取的安全措施[见5.2.2、5.2.4、5.3.1的b)、5.4.2,2014年版的5.2.3、5.2.7、5.3],增加了 特级动火作业应采集全过程作业影像的要求(见5.2.11); 增加了在可燃、易爆性粉尘环境下进行特殊作业的安全要求(见5.2.9、5.2.16); 增加了乙炔气瓶使用时的安全管理要求(见5.2.13); 增加了特级动火作业和受限空间内作业应连续检测气体浓度的要求[见5.3.1的d)、6.5]; 增加了忌氧环境下受限空间内的作业安全要求(见6.2); 更改了受限空间内作业个人防护用具的佩戴要求及对监护人的特殊要求(见6.6、6.8、7.9, 2014年版的6.56.7、6.8; 增加了一张盲板安全作业票只能进行一块盲板抽(堵)作业的要求(见7.11); 增加了高处安全作业票有7天有效期的要求(见8.2.11); 增加了动土作业挖掘深度超过1.2m,且可能存在一定危险物料积聚时,应执行受限空间作业 相关规定的要求(见11.10); 更改了附录中各种安全作业票的部分要求内容,并增加了“作业申请时间”和“作业实施时间” 栏(见附录A,2014年版的附录A)。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4年首次发布为GB30871—2014;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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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01/T 79.3-2020 无人机服务规范 第3部分:测绘.pdf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
本文件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 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等特殊作业的安全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化工及医药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月 牛,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月 本文件。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3608高处作业分级 GB/T5082起重机手势信号 GB6095坠落防护安全带 GB15322.3可燃气体探测器第3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GB15577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和维护 GB24543坠落防护安全绳 GB30077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 GB39800.1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1部分:总则 GB5019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T50493一201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GB51210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 DL409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T260职业禁总证界定导则 HG/T21547 管道用钢制插板、垫环、8字盲板系列 JB/T2772阀门零部件高压盲板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特殊作业specialwork 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 用电、动土、断路等,对作业者本人、他人及周围建(构)筑物、设备设施可能造成危害或损毁的作业
1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组织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
.1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组织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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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组织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审批。同一作业涉及两 种或两种以上特殊作业时,应同时执行各自作业要求,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4.7同一作业区域应减少、控制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最大限度避免交叉作业;交叉作业应由危险 化学品企业指定专人统一协调管理,作业前要组织开展交叉作业风险辨识,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并保 持作业之间信息畅通,确保作业安全。 4.8当生产装置或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 离,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及人员。 4.9特殊作业涉及的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界定为GBZ/T260 中规定的职业禁忌证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 4.10作业期间应设监护人。监护人应由具有生产(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并经专项培训考试合 格,佩戴明显标识,持培训合格证上岗。 监护人的通用职责要求: a)作业前检查安全作业票。安全作业票应与作业内容相符并在有效期内;核查安全作业票中各 项安全措施已得到落实。 b)确认相关作业人员持有效资格证书上岗。 C)核香作业人员配备和便用的个体防护装备满足作业要求
d)对作业人员的行为和现场安全作业条件进行检查与监督,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协调与联系。 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情况时应中止作业,并采取安全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当作业人员违章 时,应及时制止违章,情节严重时,应收回安全作业票、中止作业。 作业期间,监护人不应擅自离开作业现场且不应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确需离开作业现场时, 应收回安全作业票,中止作业,
4.11作业审批人的职责要求
4.13作业现场照明系统配置要求
a)作业现场应设置满足作业要求的照明装备; b)受限空间内使用的照明电压不应超过36V,并满足安全用电要求;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 业电压不应超过12V;在盛装过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等介质的容器内作业应使用防爆灯具;在 可燃性粉尘爆炸环境作业时应采用符合相应防爆等级要求的灯具;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周围,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d)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4.14作业完毕,应及时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算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使用功能,恢 复临时封闭的沟渠或地井,并清理作业现场,恢复原状。 4.15作业完毕,应及时进行验收确认。 4.16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安全作业票有效期限时,应重新办理安全作 业票。 4.17工艺条件、作业条件、作业方式或作业环境改变时,应重新进行作业危害分析,核对风险管控措 施,重新办理安全作业票。 4.18安全作业票应规范填写,不得涂改。安全作业票样式和管理见附录A和附录B
5.1.1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分为特级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三个级别;遇节假日、公休日、夜 间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2特级动火作业: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处于运行状态下的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 上进行的动火作业(包括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存有易燃易爆介质的重大危险源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 作业。 5.1.3 3一级动火作业: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的除特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管廊上的动火作 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根据其火灾、爆炸 危险性大小,经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负责人或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1.5特级一级动火安全作业票有效期不应超过8h:二级动火安全作业票有效期不应超过72h。
5.2.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 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5.2.2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助燃或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本文件规定的 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中生产设备上的动火作业,应将上述设备设施与生产系统彻底断开或隔离,不应以水 封或仅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 5.2.3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危险特性、工艺条件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 管线的情况制定安全防护措施。 5.2.4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如有可燃物、电缆桥架、孔洞、窖井、地沟、水封设施、污水井等,应检查分析 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15m范围内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设施,应采 取隔离措施;对于受热分解可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应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 等防护措施。 5.2.5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2.6在作业过程中可能释放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上或设备内部动火时,动火前应进行 风险分析,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必要时应连续检测气体浓度,发现气体浓度超限报警时,应立即停止 作业;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动火前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采样分析。 5.2.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体积分数)。 5.2.8在油气罐区防火堤内进行动火作业时,不应同时进行切水、取样作业。 5.2.9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 10m范围内、动火点上方及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在动火点10m范围内不应进 行可燃性粉尘清扫作业。 5.2.10在厂内铁路沿线25m以内动火作业时,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 止作业。 5.2.11特级动火作业应采集全过程作业影像,且作业现场使用的摄录设备应为防爆型。 5.2.12使用电焊机作业时,电焊机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超过10m,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将电焊机作为动 火点进行管理。 5.2.13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不应卧放使用;氧气瓶与乙炔瓶的间距不应小 于5m,二者与动火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采取防晒和防倾倒措施;乙炔瓶应安装防回火装置。 5.2.14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15遇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2.16涉及可燃性粉尘环境的动火作业应满足GB15577要求。
5.3动火分析及合格判定指标
3.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气体分析,要求如下: a)气体分析的检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左、中、右)各部位进行检 测分析; b) 在管道、储罐、塔器等设备外壁上动火,应在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气体分析,同时还应检测 设备内气体含量;在设备及管道外环境动火,应在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气体分析; c)气体分析取样时间与动火作业开始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 d)特级、一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二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进行气 体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气体分析;特级动火作业期间应连续进行监测。 3.2动水分析合格判定指标为
5.3.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气体分析,要求如下 a)气体分析的检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左、中、右)各部位进行检 测分析; b) 在管道、储罐、塔器等设备外壁上动火,应在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气体分析,同时还应检测 设备内气体含量;在设备及管道外环境动火,应在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气体分析; c)气体分析取样时间与动火作业开始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 d)特级、一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二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进行气 体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气体分析;特级动火作业期间应连续进行监测。 5.3.2动火分析合格判定指标为:
d)特级、一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二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进行气
5.3.2动火分析合格判定指标为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 度应人 0.5%(体积分数)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5.4特级动火作业要求
5.4.1特级动火作业应符合5.2、5.3的规定。
a)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防爆及应急措施; b)在设备或管道上进行特级动火作业时,设备或管道内应保持微正压; c)存在受热分解爆炸、自爆物料的管道和设备设施上不应进行动火作业; d)生产装置运行不稳定时,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没置明显标志:应每年至少对固定动火区 进行一次风险辨识,周围环境发生变化时,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及时辨识、重新划定。 5.5.2固定动火区的设置应满足以下安全条件要求
a)不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 b 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并与相邻企业火灾爆炸危 险场所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距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厂房、库房、罐区、设备、装置、窖井、排水沟、水封设施等不应小于30m; d) 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外开,室外道路畅通; 位于生产装置区的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带有声光报警功能的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固定动火区内不应存放可燃物及其他杂物,应制定并落实完善的防火安全措施,明确防火责 S 任人。
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离,要求如下: a)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的方式进行隔离; 不应采用水封或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 b)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封堵; c)对作业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电源开关处应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2 作业前,应保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良好,可采取如下措施: a)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b)必要时,可采用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管道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C 在忌氧环境中作业,通风前应对作业环境中与氧性质相抵的物料采取卸放、置换或清洗合格的 措施,达到可以通风的安全条件要求。 作业前,应确保受限空间内的气体环境满足作业要求,内容如下: a 作业前30min内,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检测,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进人; b 检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左、中、右)各部位进行检测分析; 检测人员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检测时,应佩戴6.6中规定的个体防护装备; d)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e)不应向受限空间充纯氧气或富氧空气; f)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时,应重新进行气体检测分析。
6.4受限空间内气体检测内容及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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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氧气含量为19.5%~21%(体积分数),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体积分数); b)有毒物质允许浓度应符合GBZ2.1的规定; c)可燃气体、蒸气浓度要求应符合5.3.2的规定。 5.5作业时,作业现场应配置移动式气体检测报警仪,连续检测受限空间内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及氧气 农度,并2h记录1次;气体浓度超限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重新检测合 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6.6进人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相应的个体防护装备。进人下列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如下防 护措施: a) 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6.4要求的,应佩戴满足GB/T18664要求的隔 绝式呼吸防护装备,并正确拴带救生绳; b 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6.4要求的,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工作鞋,使用防 爆工器具 存在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装备; d)在受限空间内从事电焊作业时,应穿绝缘鞋; e)有噪声产生的受限空间,应佩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在满足GB15577要求的条件下,按GB39800.1要求佩戴防尘口罩 等防尘护具; g 高温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等防护措施; h 低温的受限空间,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措施; 在受限空间内从事清污作业,应佩戴隔绝式呼吸防护装备,并正确拴带救生绳; 在受限空间内作业时,应配备相应的通信工具。 .7当一处受限空间存在动火作业时,该处受限空间内不应安排涂刷油漆、涂料等其他可能产生有毒 有害、可燃物质的作业活动。
6.8对监护人的特殊要求!
立在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探入或进入受限空间; b)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络; 监护人应对进人受限空间的人员及其携带的工器具种类、数量进行登记,作业完毕后再次进行 清点,防止遗漏在受限空间内。
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应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 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 c 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高温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方式; d) 接入受限空间的电线、电缆、通气管应在进口处进行保护或加强绝缘,应避免与人员出入使用 同一出入口; e) 作业期间发生异常情况时,未穿戴6.6规定个体防护装备的人员严禁入内救援; 停止作业期间,应在受限空间入口处增设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止人员误入的措施; g) 作业结束后,应将工器具带出受限空间。 6.10受限空间安全作业票有效期不应超过24h
7.1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
7.2在不同危险化学品企业共用的管道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作业前应告知上下游相关单位。 7.3作业单位应根据管道内介质的性质、温度、压力和管道法兰密封面的口径等选择相应材料、强度、口 径和符合设计、制造要求的盲板及垫片,高压盲板使用前应经超声波探伤;盲板选用应符合HG/T21547 或JB/T2772的要求。 7.4作业单位应按位置图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并对每个盲板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 盲板编号一致,危险化学品企业应遂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7.5作业前,应降低系统管道压力至常压,保持作业现场通风良好,并设专人监护。 7.6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并使用防爆工 具;距盲板抽堵作业地点30m内不应有动火作业。 7.7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化学灼伤的措施 7.8在介质温度较高或较低、可能造成人员烫伤或冻伤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 应采取防烫、防冻措施。 7.9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按GB39800.1的要求选用防护用 具。在涉及硫化氢、氯气、氨气、一氧化碳及氰化物等毒性气体的管道、设备上进行作业时,除满足上述 要求外,还应佩戴移动式气体检测仪。 7.10不应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或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7.11同一盲板的抽、堵作业、应分别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票,张安全作业票只能进行一块盲板的 项作业。 7.12盲板抽堵作业结束,由作业单位和危险化常学品企业专人共同确沃 高处作业 8.1作业分级 8.1.1作业高度h按照GBT3608分为四全区段:2mh5m5mh15m;15m
表1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
表1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
g)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mm 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他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h)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体积分数)的作业环境; 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3不存在8.1.2列出的任一种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A类法分级.存在8.1.2列出
的一种或一种以上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B类法分级。
迤资场坪入口安全文明施工方案.doc吊装作业按照吊物质量m不同分为 a)一级吊装作业:m>100t; b)二级吊装作业:40t≤m≤100t; c)三级吊装作业:m<40t。
9.2.1一、二级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质量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 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三级吊装作业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应 经审批。 9.2.2吊装场所如有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时,应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采取有效防护 措施,必要时停车,放空物料,置换后再进行吊装作业。 9.2.3不应靠近高架电力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电力线路附近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大 于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DL409的要求;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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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臂移动区域下方不应有任何人员经过或停留。 9.2.13用定型起重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文件外,还 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 9.2.14作业完毕应做如下工作: a)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的电源开 关应断开; b)对在轨道上作业的吊车,应将吊车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c)吊索、吊具收回,放置到规定位置,并对其进行例行检查
10临时用电作业 10.1在运行的火灾爆炸危险性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 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5.3.2的规定。 0.2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人电网。 0.3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加锁,并挂安全警示标牌,接、拆线路作 业时,应有监护人在场 0.4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 置接地保护 0.5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配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相关 品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 穿、安装应符合GB50194的有关要求,并有良好的 接地。 0.6临时用电还应满足如不要求 a)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b)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的绝缘,所脊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 绝缘导线 C) 临时用电线路经过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以及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 应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 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e 沿墙面或地面敷设电缆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缆线路敷设路径应有醒日的警告标志; 沿地面明敷的电缆线路应沿建筑物墙体根部敷设,穿越道路或其他易受机械损伤的区域, 应采取防机械损伤的措施,周围环境应保持干燥; 在电缆敷设路径附近,当有产生明火的作业时,应采取防止火花损伤电缆的措施; f)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 道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g) 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志和危险标志,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 上锁管理; h) 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 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0.7未经批准,临时用电单位不应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或增加用电负荷,以及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 0.8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30天;用于动火、受限空间作业的临时用电 间应和相应作业时间一致;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GB308712022
12.1作业前,作业单位应会同危险化学品企业相关部门制定交通组织方案,应能保证消防车和其他重 要车辆的通行,并满足应急救援要求。 12.2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某商业广场二期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组织设计,在作业区域附近设置路栏 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12.3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 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域设置了相应的交通警示设施,可不设标志牌。
2.4在夜间或雨、当、雾大进行困 设置的道路作业警示灯,应满足以下要求: a)设置高度应离地面1.5m,不低于1.0m; b)其设置应能反映作业区域的轮廊; c)应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12.5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清理现场,撤除作业区域、路口设置的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 交通警示设施,并与危险化学品企业检查核实,报告有关部门恢复交通。
2.4在夜间或雨 a)设置高度应离地面1.5m,不低于1.0m; b)其设置应能反映作业区域的轮廊; c)应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12.5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清理现场,撤除作业区域、路口设置的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 交通警示设施,并与危险化学品企业检查核实,报告有关部门恢复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