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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解决法官检察官提前离岗离职问题的通知.docx关于切实解决法官检察官提前离岗离职问题的通知
法发〔2010〕14号
三、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充分发挥现已提前离岗、离职的法官、检察官经验丰富、业务熟练的优势,针对提前离岗、离职后的管理特点,科学合理地安排他们的工作内容。
五、现已提前离岗、离职的法官、检察官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一律不得从事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法律服务工作。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采取严格的监督落实措施。
六、为缓解当前东部地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案多人少和中西部地区法官、检察官断层的突出矛盾,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金田路交通疏解临时便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本院身体健康的退休法官、检察官帮助工作。
七、地方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上级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要立即坚决纠正。未予及时纠正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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