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65T 3999-2017 油气田含油污泥及钻井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技术规范.pdf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
DB65/T39992017
闽89SG601:挡土墙及护坡.pdf油气田含油污泥及钻井固体废物处理处置
Technical specificationforoily sludgeanddrilling solid wastetreatment anddisposal inoil andgasfields
DB65/T39992017
DB65/T3999—2017油气田含油污泥及钻井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油气田含油污泥及钻井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方法及工艺、处理处置过程污染控制及环境监测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油气田勘探开发产生的含油污泥及钻井固体废物在处理处置过程中的工程运营、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监管。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31571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HJ/T 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630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DB65/T3997油气田钻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污染控制要求DB65/T3998油气田含油污泥综合利用污染控制要求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含油污泥oilysludge原油开采和集输过程中产生的油、水与泥土等混合形成的非均质多相分散体系,包括废水沉降油污泥、管线刺漏污染的油泥砂、联合站沉降罐油泥砂等,但不包括废弃油基钻井泥浆及岩屑。3. 2钻井固体废物drillingsolidwaste油气田勘探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废弃钻井泥浆(包括水基和油基等泥浆体系的废弃钻井泥浆)及岩屑。1
烟气停留时间fluegasretentiontime
燃烧所产生的烟气从最后的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出口到换热面(如余热锅炉换热器)或烟 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
4.1含油污泥处理处置
4. 1. 1一般要求
含油率大于5%的含油污泥(除废弃油基泥浆岩屑)应回收原油,回收的原油品质含水率应小于10%; 鼓励采用热裂解、超声波技术、化学热洗技术、生物技术对含油污泥进行处理;禁止采用焚烧、填埋方 式处理含油率大于5%的含油污泥。
含油污泥化学热洗处理技
4.1.2.1预处理分栋去除大块含油物料及杂物,并用热洗水流化污泥。 4.1.2.2污泥调质过程中,部分污油上浮后回收;油水分离过程,油相进入油储罐后回收。 4.1.2.3含油污泥的热洗水经处理应循环利用。
4.1.3常温溶剂萃取技术
.1.3.1常温溶剂萃取技术应包括固液分离、萃取等, 4.1.3.2常温溶剂萃取技术宜处理废弃油基泥浆及岩屑和清罐油泥等较为均质的含油污泥,经处理后 油基钻井泥浆、油品应回收利用。 4.1.3.3常温脱附使用的萃取剂应考虑重复利用
4.2钻并固体废物处理处置
4. 2. 1一般要求
.2.1.1废弃油基泥浆及岩屑应采用 循环再利用处理方法和工艺,对回收的油基泥浆应 满足密度和油水比指标后钻井再利用,严禁使用填埋、楚烧、热裂解、化学热洗、超声波、生物处理等 能回收油基泥浆钻井再利用的技术进行处置 4.2.1.2废弃磺化泥浆及岩屑鼓励采用高温氧化(热裂解、楚烧等)工艺进行处理。
4.2.2化学强化固液分离处理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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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液分离产生的废水处理后应进行综合利用!
4.3通用处理处置技术
4.3.1热裂解处理技术
4.3.1.1预处理分抹去除大块物料及杂物。 4.3.1.2热裂解工艺前,含油污泥或钻井固体废物含水率大于80%,需先进行脱水处理。 4.3.1.3热裂解不凝气严禁直接排放,若作为热裂解炉供热系统的燃料利用,应进行净化和干燥。不 具备楚烧条件的要对不凝气进行分解并无害化。 4.3.1.4油水分离后的油相进入油储罐后回收,产生的废水应综合利用。 4.3.1.5排渣系统应采取相应措施与炉体密闭连接防止飞灰,堆渣场地应有防尘措施。
4.3.2楚烧处理技术
4.3.2.1焚烧处理前,含油污泥或钻井固体废物含水率大于80%时,需先进行脱水处理。 4.3.2.2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应为6%~10%(干气)。 4.3.2.3焚烧炉应设置二次燃烧室,保证烟气在二次燃烧室1100℃以上停留时间大于2s;热能利用避 开200℃~500℃的温度区间。 4.3.2.4保证含油污泥或钻井固体废物能够完全燃烧,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小于5%。 4.3.2.5高温烟气采取急冷处理,烟气温度1s内降到200℃以下,减少烟气在200℃~500℃温区的滞 留时间。 4.3.2.6烟气净化系统若采用湿式除尘工艺,产生的废水应循环利用或综合利用。 4.3.2.7除应遵守本技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GB/Z 5169.34-2014标准下载5处理处置过程污染控制
5.1.1.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GB13271要求。 5.1.1.2采用高温氧化(热裂解、焚烧)工艺处理废弃磺化泥浆及岩屑的,其高温氧化炉排放的废气 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非甲烷总烃执行GB16297,二英、氯化氢执行GB18484。 5.1.1.3采用热裂解工艺处理含油污泥的,其热裂解炉排放的废气污染物执行GB31571标准。 5.1.1.4采用焚烧工艺处理含油污泥的,其焚烧炉排放的废气污染物执行GB18484要求。 5.1.1.5含油污泥处理过程若产生臭气,经处理后执行GB14554要求。 5.1.1.6含油污泥及钻井固体废物经处理后状态为灰渣的,综合利用需采取防尘措施避免产生扬尘。
含油污泥或钻并固体废物处理过 按照排放标准的规定执行。
5.3.1.1尽量选择低噪声设备路桥工程招标正文,主要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震、消声或隔声措施。 5.3.1.2钻井固体废物及含油污泥处理工程场(厂)界环境噪声执行GB12348。
5.4固体废物污染控制
5.4.1.1含油污泥或钻井固体废物预处理分离的大块物料及杂物应进一步无害化处理,处理后含油率 小于2%,含水率小于80%。 5.4.1.2含油污泥经处理后满足DB65/T3998、钻井固体废物满足DB65/T3997后,可以用于铺设服 务生产的各种内部道路、铺垫井场、固废场封场覆土及作为自然坑洼填充的用土材料等途径进行综合利 用。 5.4.1.3伴有锅炉加热的化学热洗处理技术,炉渣应资源化利用或安全填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