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50049-2011_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_设计规范.pdf20.11.1烟窗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岗设计规范》GB 50051及其他现行的烟窗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 20.11.2烟窗结构可采用单筒式或套筒式,其选型可视烟气腐蚀 性的强弱、锅炉运行及环保等要求,结合烟气条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当排放强腐蚀性烟气时,应采用套筒式烟肉。 2当排放中等腐蚀性烟气时,宜采用套筒式烟窗,也可采用 防腐型单筒式烟卤。 3当排放弱腐蚀性烟气时,可采用防腐型单筒式烟卤。 20.11.3当采用套筒式烟窗时,外筒壁及排烟内筒间应考虑便于 人员巡查、维修检修的条件。 20.11.4烟的防腐材料应具有良好的耐酸、耐温、抗渗和密封 等性能
20.12.1运煤栈桥可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当运煤栈桥跨度大 于24m时,其纵向结构宜采用钢桁架。 20.12.2运煤栈桥可根据气候条件采用封闭、半封闭或露天形 式,当为封闭式时宜采用轻型围护结构
运动场施工组织设计20.12.3干煤棚顶盖宜采用钢结构。
20.12.3干煤棚顶盖宜采用钢
20.13空冷凝汽器支承结构
20.13.1空冷凝汽器支承结构平面布置应采用规则、对称的布置 形式。 20.13.2空冷凝汽器支承结构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钢结 构及钢桁架和钢筋混凝土管柱组成的混合结构。 20.13.3主要承重钢结构构件应采取可靠的防腐措施
20.14.4变电构架的设计除按工艺提供的导线、地线水平张力、
21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21.1.1采暖地区分为集中采暖地区和采暖过渡地区,集中采暖 地区的生产厂房和辅助建筑物应设计集中采暖。采暖过渡地区根 据生产工艺要求,或对生产过程中易发生冻结的厂房和辅助建筑 设计采暖。集中采暖地区和采暖过渡地区划分原则应符合下列规 定: 1历年每年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大于或 等于90d的地区为集中采暖地区。 2历年每年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大于或 等于60d,且小于90d的地区,为采暖过渡地区。 21.1.2厂区以外的生活福利建筑物的采暖应符合当地建设标 准。
2历年每年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大于或 等于60d,且小于90d的地区,为采暖过渡地区。 21.1.2厂区以外的生活福利建筑物的采暖应符合当地建设标 准。 21.1.3发电厂的建筑物采暖热媒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采暖地区采暖热媒宜采用高温热水,供、回水温度不 宜低于110℃/70℃,过渡地区可采用95℃/70℃。 2严寒地区的主厂房、输煤系统如需要采用蒸汽作为热媒 时,应经技术、经济、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论证。蒸汽温度不超过 160℃,凝结水必须回收利用。 21.1.4空气调节系统的冷源和冷却水源应根据所在地区的条 件、全厂可用冷却水源的水质及供水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 定。当工业水或工业循环水供水条件和水质符合要求,且水源能 够保证连续供给时,应优先作为冷却水源
21.1.3发电厂的建筑物采暖热媒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采暖地区采暖热媒宜采用高温热水,供、回水温度不 宜低于110℃/70℃,过渡地区可采用95℃/70℃。 2严寒地区的主厂房、输煤系统如需要采用蒸汽作为热媒 时,应经技术、经济、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论证。蒸汽温度不超过 160℃,凝结水必须回收利用。 21.1.4空气调节系统的冷源和冷却水源应根据所在地区的条
21.1.5在输送、贮存或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或物米
21.1.6位于集中采暖地区的发电厂,当采用单台汽轮机的抽汽 作为采暖系统热源时,应设备用汽源
1冬季采暖室内设计温度应根据工艺特点确定,并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 定。 2夏季通风室内设计温度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当工艺无特 殊要求时,应按室内散热强度确定作业地带温度。 :3空气调节室内设计温湿度基数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一 般舒适性空调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 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21.1.8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 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及国家其他防火规范的有关规 定设置防火排烟措施,并与消防控制中心联动控制。 21.1.9空气调节系统及装置的设置范围应根据工艺要求和生产 实际需要确定。 21.1.10对散热量和散湿量较大的车间,其作业地带的空气温度 应符合表21.1.10的要求
表21.1.10散热量和散湿量车间空气温度规定
注:作业地带系指工作地点所在的地面以上2m内的空间。
1对余热和余湿量均较大的建筑和车间,通风量应按排除余 热或余湿所需空气量中较大值确定。 2对有可能放散有毒和有害气体的车间,应根据满足室内最
高允许浓度所需的换气次数确定通风量,室内空气严禁再循环。 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3当周围环境空气较为恶劣或工艺设备有防尘要求时,宜采 用正压通风,进风应过滤。 21.1.12对有易燃、易爆气体产生的车间,应设事故通风。事故 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计算,事故通风宜由正常通风 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
21.2.1主厂房采暖宜按维持室内温度十5℃计算围护结构热负 荷,计算时不考虑设备、管道散热量。 21.2.2在夏季,锅炉房的通风设计应利用锅炉送风机吸取锅炉 房上部的热空气作为机械排风;在冬季,锅炉送风机室内的吸风量 应根据热平衡计算确定
21.2.1主厂房采暖宜按维持室内温度十5℃计算围护结构热负
21.2.3主厂房的通风设计应符
1主厂房宜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锅炉房及汽机房宜设避风 天窗。 2当利用除氧间高侧窗或其他排风措施,经技术经济比较合 理时,汽机房可不设避风天窗。 3当自然通风达不到卫生或生产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方 式或自然与机械结合的通风方式,
21.2.4紧身封闭的锅炉房应采用自然通风。
汽机房应考虑同时排出余热量和余湿量。 2 锅炉房只考虑排出余热量。 3 主厂房余热量的确定可不考虑太阳辐射热。 21.2.6 主厂房内控制室应根据工艺要求及生产实际需要设置空 气调节装置。
21.2.750MW级以上机组,锅炉房运转层、锅炉本体及顶
设置真空清扫系统清扫积尘,该系统兼管煤仓间不宜水冲洗部位 的积尘清扫,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按高真空吸入式选择主要设备和配置输送管网。 2应根据锅炉布置形式、锅炉容量、清扫装置布置条件以及 除灰系统方式等因素,确定设置车载式或固定式真空清扫装置。
21.3电气建筑与电气设备
21.3.1主控制室、通信室、不停电电源室等应根据T艺对室内的 温度、湿度要求,设置空气调节装置或降温措施。 21.3.2集中控制室、电子设备间、电子计算机室、单元控制室等 应按全年性空气调节系统设置,空气处理设备宜按设计冷负荷及 风量的2×100%(或3×50%)配置,集中制冷、加热系统宜采用集 中控制方式。其他控制室应根据工艺要求及生产实际需要设置空 气调节装置。
21.3.3蓄电池室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蓄电池室应维持一定的负压,室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小 于3次,排风系统的排风口应设在房间的上部,空气不充许再循 环。 2对免维护蓄电池室,室内温度不宜高于30℃,当通风系统 不能满足室内温度要求时,宜采取直流降温措施。 3蓄电池室的通风机及电动机应为防爆式,并应直接连接。 蓄电池室内的降温设施应为防爆式。
21.3.4当主厂房电气设备间内设有高压开关柜或十式变压器
1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大于或等于33℃。 2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大于或等于30℃,且小于33℃ 热月月平均相对湿度大于或等于70%。 21.3.5厂用变压器室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油浸式变压器室的通风,按夏季排风温度不超过45℃,进 风与排风的温度差不超过15℃计算。 2干式变压器室的通风,按夏季排风温度不超过40℃计算。 21.3.6.厂用配电装置室的事故通风量应按每小时不应少于12 次计算。 21.3.7电抗器室的通风应按夏季排风温度不超过40℃计算。 21.3.8电缆隧道的通风应按夏季排风温度不超过40℃,进风与 排风的温度差不超过10℃计算。电缆隧道宜采用自然通风。 21.3.9发电机出线小室布置有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励磁盘 及灭火电阻等设备时,宜采用自然通风。当小室内设有电抗器、隔 离开关等设备时,应有自然进风和机械排风的设施,其通风量分别 按本规范第21.3.7条确定。当出线小室设有硅整流装置时,宜采 用自然进风、机械排风。当环境空气质量恶劣时,进风应过滤。 21.3.10六氟化硫设备间及检修室,应设置上部和下部机械排风 装置。室内空气严禁再循环。正常运行时的排风量,应按每小时 不少于2次换气计算;事故时的排风量应按每小时不少于12次换 气计算,并应符合室内空气中六氟化硫的含量不得超过6000mg/m 的要求。 21.3.11电气建筑和电气设备间的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排烟措 施应视消防设施的性质确定
21.4.1运煤建筑物的采暖应选用不易积尘的散热器。斜升运煤 栈桥内的散热器宜布置在检修通道侧的下部。采暖过渡地区运煤 建筑物内的运煤带式输送机头部及尾部可设置局部采暖。 21.4.2碎煤机室及运煤转运站等局部扬尘点应采取除尘措施。 21.4.3煤仓间胶带落煤口在工艺采取密封措施的基础上,宜设 置除尘装置。
21.4.2碎煤机室及运煤转运站等局部扬尘点应采取除尘措施
应有通风设施,宜采用自然进风、机械排风。通风量可按夏季换气 次数每小时不小于15次、冬季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小于5次计算。 对于严寒地区冬季通风、除尘系统运行期间,应根据热、风平衡计 算冬季通风耗热量,其补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通过采暖系统予以补偿。 2充许室内温度低于16℃,但不得低于5℃。 21.4.5运煤集中控制室应根据工艺要求及生产实际需要设置空 气调节装置。
21.5.5加氯间及充氯瓶间应设有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小于15次 的机械排风装置。
21.5.6氨、联氨仓库及加药品间应设有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小于 15次的机械排风装置。通风机及电动机应为防爆式,并应直接连 接。
21.5.7天平间、精密仪器室、热计量室等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空 气调节装置。
21.5.8水处理车间的控制室应根据工艺要求及生产实际需要设 置空气调节装置。
21.5.8水处理车间的控制室应根据工艺要求及生产实际需要设
21.5.9在有腐蚀性物质产生的房间内,采暖通风系统
道及附件应采取防腐措施。 1.5.10对其他化学建筑应根据车间及排除气体的性质确定通 风方式和通风量。
道及附件应采取防腐措施,
21.6其他辅助及附属建筑
21.6.3空压机房、灰渣泵房夏季宜采用自然通风,通风量按
1当油泵房为地上建筑时,宜采用自然通风;油泵房为地下 建筑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2油泵房的通风量应采取下列三项计算结果的较大值: 1)按排除余热所需要的风量计算; 2)按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小于10计算; 3)油泵房的通风量应符合空气中油气的含量不超过 350mg/m、体积浓度不超过0.2%的要求。 3室内空气严禁再循环。 4.油泵房的通风机及电动机应为防爆式,并应直接连接。
21.7厂区制冷、加热站及管网
21.7.1凝汽式发电厂或只供生产用汽的热电厂,当厂区采暖热 媒为热水时,应设置采暖热网加热器。 21.7.2厂区加热站的设备容量和台数宜按本规范第13.9节的
凝代式发电厂或只供主广用汽的热电厂,三厂
相关内容确定,并根据电厂规划容量确定预留条件。 21.7.3厂区采暖热网加热器的凝结水可回收至除氧器或疏水 箱。当凝结水不能自流回收时,应设凝结水泵。其台数不应少于 2台,其中1台备用。 21.7.4广区采暖热网补给水及定压方式可采用开式膨胀水箱 直接补水、补给水泵或其他方式。定压点压力(定压点压力为直接 连接用户中最高充水高度与供水温度相应汽化压力之和,并应有 0.03MPa~0.05MPa的富裕压力)宜设在热网循环水泵吸人管段 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开式膨胀水箱定压时,开式膨胀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为 定压点压力。膨胀水箱的容积宜根据系统的水容量、运行中最大 水温变化值和系统的小时泄露量等因素确定。露天布置的膨胀水 箱应有防冻措施。 2当根据水压图可以确定补给水能够直接而可靠地补人热 网时,可采用直接补水系统定压。 3采用补给水泵定压时,补给水泵应设2台,其中1台备用 备用补给水泵应能自动投人。补给水泵的扬程应根据水压图决 定。 21.7.5热水采暖管网应采用双管闭式循环系统。蒸汽采暖管网 宜采用开式系统,其凝结水必须回收利用。 21.7.6采暖热网的主干管应通过采暖热负荷集中的地区。 21.7.7厂区采暖热网管道的敷设方式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 经技术经济比较选用架空、地沟或直理敷设。 21.7.8地沟内敷设的采暖供热管道的阀门及需要经常维修的附 件处应设检查井。 21.7.9集中采暖地区和过渡地区,当补给水水泵房、岸边水泵房 或贮灰场管理站等远离厂区,且厂区供热管网不能供给时,其生产 和生活建筑宜采用以电能作为热源的局部集中或分散供热方式: 热源设务不设备用
21.7.10当空调系统冷源采用人工冷源时,制冷站宜与厂区采暖 加热站合并设置。当因工艺需要独立设置集中制冷站时,应尽量 靠近冷负荷较大的建筑。 21.7.11全厂空调系统宜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统一规划冷源容 量和布置冷水管网。 21.7.12人工冷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蒸汽汽源没有可靠保证的情况下,应采用电动压缩制 冷。 2在蒸汽汽源有可靠保证的情况下,可采用溴化锂吸收制 冷。
.7.13制冷机组的选型应符合7
1当采用压缩式冷水机组时,宜按设计冷负荷的2×75%或 3×50%选型。 2当选用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时,宜按设计冷负荷的2× 60%选型。 3当采用其他形式的冷水机组或整体式空调机组时,应根据 设计冷负荷合理设置备用容量。 4 工年
21.7.14制冷系统冷却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
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050及有关产品对水质的要求。
行绿化规划,改善生产及生活环境。 22.1.3发电厂设计中应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循环经济及节 能减排的要求,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资源,减少污染物产 生量,治理污染与资源综合利用相结合。 22.1.4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的处理应选用高效、实用、无毒、低 毒的处理方案和药剂,处理过程中如产生二次污染,应采取相应的 治理措施。
22.1.3发电厂设计中应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循环经济及节
求,并应符合国家对热电联产机组的有关要求。
进行治理,与环境保护设施有关的公用系统的设计应新老厂统 规划。
2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计要
22.2.1发电厂的设计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编制环境保护篇章
22.2.1发电厂的设计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编制环境保护篇章 并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在 初步设计阶段,应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其
审批意见编制环境保护专篇和水土保持方案专篇,提出环境保护 和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落实各项环境保护 措施和水土保持措施。
3.1大气污染防治应符合下列
22.3各类污染源治理原则
1发电厂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电厂大 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规定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并应符合省、自治 区、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发的有关排放标准的规定。 2发电厂的锅炉必须装设高效除尘设施。其除尘效率及烟 尘排放浓度应持续、稳定达到国家及地方标准要求。 3除按规定可预留脱硫场地的火力发电厂外,其他发电厂设 计应采取稳定、可靠的脱硫措施,二氧化硫排放量及排放浓度应符 合国家及地方标准要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应符合总量控制指标 要求。脱硫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程、规范要求。 4发电厂锅炉应采用低氮燃烧措施,并依据环境影响评价要 求确定是否采取烟气脱硝措施,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符合国家及 地方标准要求。 5发电厂宜采用高烟卤排放,烟窗高度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 确定,并应高于锅炉(房)高度的2倍2.5倍,当烟窗高度受到限 制时,应采取合并烟、提高烟气抬升高度等措施。 6燃料、灰渣、脱硫系统物料的制备、贮运应采取密闭、防尘 猎施,减少无组织排放,防止二次污染,灰场应采取措施防止扬尘 污染。
22.3.2废水治理应符合下列规
1发电厂应做节约用水设计,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和重复利 用率,采取合理生产工艺减少废水产生量,处理达标后的废水应尽 量回收重复利用。
2对外排放水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 准》GB8978和地方有关污水排放的要求。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废 污水不得排入自然水体或任意处置。 3发电广各生产作业场所排出的各种废水和污水,应按清污 分流原则分类收集和输送,宜分散处理、达标集中排放。企业自备 发电厂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宜由企业的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4发电厂的废水、污水排放口应规范化设计,设置采样点及 计量装置。 5酸碱废水宜采用酸碱中和处理工艺;含油废水宜采用油水 分离处理工艺;含煤污水宜采用絮凝沉降处理工艺;脱硫废水应有 专门的处理设施,处理后全部回用;冲灰、渣水应优先考虑重复利 用,不外排;生活污水宜采用生化处理装置处理;锅炉大修冲洗 水应根据清洗方案确定相应的处理方案;直流循环的温排水应根 据地表水体的环境状况,合理设置排水口。 22.3.3固体废物治理及综合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积极开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作,热电联产机组灰渣应 全部综合利用,并设立事故备用灰场,灰场容量宜按6个月最大 灰渣量考愿。 2发电广宜采用十灰场,贮灰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的有关 规定。 3固体废物运输路径应避免穿越居民集中区,并应对运输车 满采取相应的封闭措施。 22.3.4噪声防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发电厂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 企业广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有关规定。 2发电广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选择符合国家噪 声控制标准的设备。对于声源上无法控制的生产噪声应采取有效
2对外排放水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 准》GB8978和地方有关污水排放的要求。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废 污水不得排入自然水体或任意处置。 3发电广各生产作业场所排出的各种废水和污水,应按清污 分流原则分类收集和输送,宜分散处理、达标集中排放。企业自备 发电厂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宜由企业的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4发电厂的废水、污水排放口应规范化设计,设置采样点及 计量装置。 5酸碱废水宜采用酸碱中和处理工艺;含油废水宜采用油水 分离处理工艺;含煤污水宜采用絮凝沉降处理工艺;脱硫废水应有 专门的处理设施,处理后全部回用;冲灰、渣水应优先考虑重复利 用,不外排;生活污水宜采用生化处理装置处理;锅炉大修冲洗排 水应根据清洗方案确定相应的处理方案;直流循环的温排水应根 据地表水体的环境状况,合理设置排水口。
22.3.3固体废物治理及综合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积极开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作,热电联产机组灰渣应 全部综合利用,并设立事故备用灰场,灰场容量宜按6个月最大 灰渣量考虑。 2发电广宜采用十灰场,贮灰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的有关 规定。 3固体废物运输路径应避免穿越居民集中区,并应对运输车 满采取相应的封闭措施。
22.3.4噪声防治应符合下列规
1发电广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 企业广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I 3096的有关规定。 2发电厂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选择符合国家噪 声控制标准的设备。对于声源上无法控制的生产噪声应采取有效
的噪声控制措施,并考虑设置噪声防护距离。 3应对发电厂的总平面布置、建筑物和绿化的隔声、消声、吸 声等作用进行优化,以降低发电厂噪声影响。 4对于环境敏感点噪声达标的非敏感区火力发电厂,在采取 噪声控制措施后厂界噪声仍有超标现象时,在符合当地规划要求 的前提下,可在厂界外设置噪声卫生防护距离
22.4环境管理和监测
22.4.1总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应设环境监测站,并 应配置必要的监测仪器;总装机容量小于50MW的发电厂可配置 必要的监测仪器。
22.4.2企业自备发电厂应由企业的环境监测站统一安排环境盟
染物的排放状况,烟气连续监测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固 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的有关规定。 22.4.4发电厂各类排污口应按有关要求规范化设计
22.5.1发电厂水土保持措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开发建 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的有关规定,水土保持设施 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现行行业标准《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和国家现行有关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设计与实施计划编制提纲》的要求
23.1.1发电厂的设计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 合”的方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设施必须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23.1.2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的工程设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并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落实在各项专业设计中。 23.1.3发电广应设置劳动安全基层监测站和安全卫生教育用 室,并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
23.2.1劳动安全设计应以安全预评价报告为依据,落实 全措施。
23.2.2发电厂设计中应根据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
建筑和易爆、易燃的危险场所以及地下建筑物应设计防火分区 火隔断、防火间距、安全疏散和消防通道。
23.2.4发电的安全疏散设施应有充足的照明和明显的疏前 示标志。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含有关电气设施、工艺系统)、厂房 工艺设计和土建设计必须按照不同类型的爆炸源和危险因素采 相应的防爆防护措施。
23.2.5电气设备的布置应满足带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距
23.2.6发电厂各车间转动机械的所有转动、传动部件,应设防护 罩、安全距离、警告报警设施。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平台或沟 道等有坠落危险处,应设防护栏杆或盖板。烟、冷却塔等处的直 爬梯必须设有护笼。 23.2.7厂区道路设计应符合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合理组织车 流,在危险地段设置警示标识,防止交通事故发生。 23.2.8在厂区及作业场所对人员有危险、危害的地点、设备和设 施之处,均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或安全色。安全标志的设置应
23.2.7厂区道路设计应符合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合理组织 流,在危险地段设置警示标识,防止交通事故发生。
23.2.8在厂区及作业场所对人员有危险、危害的地点、设备和
施之处,均应设置醒自的安全标志或安全色。安全标志的设置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的有关 定,安全色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色》GB2893的有主 规定。
23. 3 职业 卫生
统,锅炉系统、除灰系统等处应采取密闭运行、水力清扫、除尘等 合治理措施,工作场所空气中含尘浓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代 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
对身体有害物质的仪器和仪表设备,必须有相应的防毒及防化学 伤害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 标准及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有关规定。
23.3.5在发电厂设计中,对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首先
从声源上进行控制并采用隔声、消声、吸声、隔振等控制措施。 声控制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J87及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3.3.6发电厂的防暑、防寒及防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 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及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 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电厂运煤系统的地下卸煤沟、运煤隧道、地 下转运站应设有防潮措施。 23.3.7对于有可能产生工频电磁场的场所应考虑防工频电磁影 响的措施。对于有放射性源的生产工艺或场所(探伤仪,料位计, X、Y射线)应考虑防电离辐射措施。
23.3.8有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应注明产
桥梁系梁、墩台身及盖梁施工方案生职业病危害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警示标识 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有关 规定。
24.0.1发电厂的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 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的有关规定。
付录A水质全分析报告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50040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050 《烟图设计规范》GB50051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 《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3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规范》GB50065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 《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GB/T50102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 《河港工程设计规范》GB50192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 《火力发电T/CPSS 1003-2020 固态切换开关现场验收试验技术规范.pdf,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50040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050 《烟设计规范》GB50051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 《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3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规范》GB50065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 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GB/T50102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 河港工程设计规范》GB50192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
《绝缘配合第2部分: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使用导则》 GB/T 311. 2 《旋转电机定额和性能》GB755 《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12 《厂广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I26 《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 《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DL/T561 《地区电网调度自动化设计技术规程》DL/T5002 《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设计技术规程》DL/T5003 《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技术规程》DL/T5032 《火力发电厂灰渣筑坝设计规范》DL/T5045 《火力发电厂废水治理设计技术规程》DL/T5046 《电能量计量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202 《火力发电厂煤和制粉系统防爆设计技术规程》DL/T5203 《火力发电厂水汽分析方法第2部分:水汽样品的采集》DL/T 502.2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620 《冷却塔塑料部件技术条件》DL/T742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 《水土保持蓝测技术规程》SL277 《锅炉除氧器技术条件》JB/T1032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蓝测技术规范》HJ/T75